财政部落实物流业“国九条”降低仓储土地税负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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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720/2012-13078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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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财政部落实物流业“国九条”降低仓储土地税负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落实物流业“国九条”有关精神,将对现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半优惠政策。 
    不过通知规定,享受优惠税率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必须是专业物流企业。并满足占地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并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12种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16种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等7种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这次减税是落实‘国九条’的重要举措,将实实在在的降低物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降低物流企业流通费用。”北京工商大学贸易系主任洪涛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