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规范委管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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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管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0年湖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现对我委治理规范委管协会涉企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治理规范协会收费的范围

    各协会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二、治理规范协会收费的具体内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协会收费行为。协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协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协会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治理规范协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协会收费收入管理。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协会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协会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协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协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工作要求

    各委管协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收费自查自报工作,对本协会现有的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进行全面清查,认真填写《委管协会涉企收费情况自查登记表》(见附件),不得出现空项和数据错误。

    请各委管协会按要求将《自查登记表》和本协会开展规范治理涉企收费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治理规范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由协会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协会公章后,于8月16日前一并报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联系人:郭凤   82212962     13875857097        

 

                             二0一0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