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16次
文件名称: |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四期) | ||
索引号: | 4305270003/2024-00743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生效日期 : | 2024-06-05 | 有效期: | 长期 |
本局于2024年4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学校食堂2024年3月10日购进的红椒,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4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S24030459017),涉案红椒已全部使用完,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4年4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从绥宁绿*****公司以9元/kg的价格购进红椒6kg,共计付货款54元。
2024年3月12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县******学校食堂3月10日购进的红椒进行抽检,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4月1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2024年3月10日购进的红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红椒已被当事人食堂使用完,因当事人采购回来涉案不合格红椒,按照自营食堂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全部用于学生食用,故,其未获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采购的红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